天天学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摘要

本文内容主要是讲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域外相关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借鉴。针对社区矫正中人才储备不足、监管模式与社会发展不匹配、处罚措施较单一、执法权设置存在缺陷的问题,笔者提出可以改进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增加社矫官的选拔,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的体系、丰富处罚措施的种类等建议。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对于我国刑罚体系是突破性的立法,是我国刑法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制度与监禁矫正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监禁性”和“人道主义”,即国家的专门机关和社会各界参与罪犯的矫正,注重精神改造,将罪犯的人格打碎重塑,送去温暖和关怀,以此矫正其犯罪行为和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法;人道主义

社区矫正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源于非监禁刑和行刑社会化思想,传入我国以后,逐渐成为一种刑事执行方式的术语。笔者第一次认识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学校的课本当中,当时看到“社区矫正”这个词汇心中还有些许疑惑,第一是从未接触过社矫制度,不清楚社矫制度跟监狱刑罚有什么差别,又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第二是不清楚社区矫正制度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什么样的优势。后来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在班级中模拟了社区矫正制度中的入矫仪式,我才对社矫制度有了真正清晰的认识。从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期间扩大试点到全国推广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在刑罚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的文章主要讲解的就是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以及域外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可借鉴性。

一、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制度(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s)的起源是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上的实践,其本质是罪犯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利用社区资源积极的对罪犯进行行为教育和行为约束。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解释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分子放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矫制度正式开始是在2003年,在北京、上海等六个城市中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陆续进行扩大试点和全国试点。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我国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同志在采访中表示:至12月28日为止全国范围内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低于当年收矫总人数的0.2%,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康、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推进中国平安、法治建设,增强司法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诞生,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意义重大。它是实务界十余年艰辛探索与实践、理论界调查研究与理论储备、立法界博采众议之结晶,是社区矫正事业的“里程碑”,是立法之楷模。智慧立法确立了制度框架、工作流程及法律责任,规避了长期以来的“性质”之争,为社区矫正未来发展拓展了空间。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

1.具有非监禁性

社区矫正制度相对于监狱刑罚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非监禁性。非监禁性也是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特点,因为它是在社区内实施的,有一定范围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可以工作、购物、交谈、行走、使用电子产品等。也可以照常陪伴和照顾家人,只需要在规定的日子到社区报告即可,将对犯罪人员的影响减到了最小。同时非监禁刑罚还极大的维护了犯罪人员的自尊心,保护其身心健康,避免在监狱中受到其他罪犯的消极影响,也避免其与社会脱节,跟不上社会发展节奏而出现脱节和报复社会的情况。我国学者周槐鼎老师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尊重人性,即便是对犯罪人员也会及时的给予其关怀,因为犯罪人也是人,而不是工具,更不是牲畜,也需要尊重他们基本的人格。相对监禁刑而言,通过在社区内对犯罪情节不重的犯罪人实施矫正工作更倾向于柔和的执行,更加与人道主义思想的精神相贴合。

2.具有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是为了实现刑罚执行,对罪犯采

取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过程,虽然是采取非监禁性的措施,但本质上仍然具有制裁性。社区矫正将收监执行作为备用手段,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人员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没有按时报到或者违规出行,又或者犯了新罪,就会取消社区矫正的机会,收监关押直到刑满释放。

3.具有社会参与性

社区矫正制度具有社会参与性。这一点是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的,社区矫正

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层面上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犯罪,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和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随着“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笔者认为,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实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使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得到最大实现。同时也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特点,节约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

4.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人道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到16世纪的欧洲,其核心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与尊重。安塞尔曾经说过:“让犯罪人改头换面,脱胎换骨,以全新的面貌重新迎接这个世界,是最高的人道主义。”认为即便是犯罪的人,也是人,也应当受到人性化的对待,而不是被当成物品猛兽等看待。人都是有情感需求的,有自身的权利和尊严,需要得到尊重,不能够对犯罪人实施酷刑让他失去作为人的尊严。人道主义要求保证犯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对犯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打碎重新塑造,让其能够拥有健康、健全的人格,在接受矫正教育之后能后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

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非监禁刑罚说。这一学说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将已经接受判决的、刑罚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矫正和教育,由社会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辅助教育,帮助受矫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执行刑罚。(2)社区刑罚执行说。该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社区内进行的,并且不能用“非监禁性”来修饰刑罚执行,所以用社区刑罚来定义较为合适。(3)带有一定社会工作性质的刑罚执行方式。该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刑罚方式,因其有国家公权力的支撑,但是又带有一定的社会工作性质,能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发展。(4)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刑罚执行方式。其认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福利性的措施,因为它可以使罪犯认清自己的错误,进行改正,也可以通过向罪犯提供多种多样的福利性的措施,帮助其塑造完整的人格,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笔者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包含两部分:其一是非监禁性,这点是社区矫正特有的,能够实现罪犯在社会范围里接受刑事处罚,区别于公安和监狱的监禁性刑事处罚。其二是矫正活动,具有社会参与性的、有专业的矫正工作者和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共同进行,这在监狱和公安当中是不曾体现的。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1.缓解监狱刑罚的压力,避免交叉感染

与非监禁性刑罚相对应的就是监禁性刑罚,常说的有治安处罚和监狱刑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执行,且满足罪行轻微、危害不大、有悔改表现等条件。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特性有利于避免狱内罪犯恶习的交叉感染,让原本是罪行轻微的罪犯受到重罪犯死刑犯无期徒刑等罪犯的恶性影响,产生报复社会的不良心理,重新犯罪,重回监狱。社区矫正能够有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但缓解了一部分监狱的压力,也缓解了罪犯家属和朋友的情绪焦虑,避免其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进行有效沟通,对配合社区对受矫人员进行帮扶改造起到积极作用。家属和朋友对于受矫人员来说会更加亲近和信任,有了他们的配合,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受矫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提高矫正教育的质量,降低其重新犯罪的概率。

2.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建立的作用之一是缓解监狱压力,另一个作用就是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不在少数,对这些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可以节约大量监狱的人力和财力。

3.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域外许多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在很久之前就开始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了,现在已经行成了成熟的体系。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只有19年,正式立法施行至今不足两年,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国际上被普遍适用的制度,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别国的精华之处,融会贯通,形成自己适用的发展模式,以便将来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与其他国家展开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措施较为薄弱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能过于强调要保障受矫人员的权利,

而弱化了惩罚的功能,这样不但不能对犯罪人员产生威慑,也容易在对受矫人员进行预防二次犯罪时产生负面影响。《社区矫正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役、司法处罚、撤销等。但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的处罚种类有限,在实务中远远不够使用。社矫制度虽然是自由度很高的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社区工作人员也会尽力安慰和帮助矫正人员,但并不能排除还有一部分人投机取巧、钻法律规定的空子,挑衅工作人员,没有大错,却小错不断。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处罚这类事件,导致工作效率也会降低,工作时间也会浪费在这些人身上。

(二)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困难

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包括:以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由此可看出社区矫正其实并没有真正核心的专业的一个工作岗位,不像教育行业的老师,法律行业的律师,建筑行业的工程师、建筑师等都有自己领域代表性的职业。《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是“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从业者,虽然如今有的高校已经开设了“社区工作”的专业,专门培养社区矫正、社区工作服务者,但毕业之后从事这个方向工作的人数其实并不可观,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急需从事刑罚执行相关专业的素质人才。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入职并没有建立准则,也没有管理、培养、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仍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招录下身兼数职,超负荷工作。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司法所对受矫人员分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在确定好管理类别之后要给收矫人员发放定位手机,用来记录收矫人员接受监管的过程、参加帮扶教育和社区活动的情况,以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评判和考核。但同时也体现出问题,普通定位手机携带不便、待机时间短、定位不够精确、容易丢失等问题。

(四)社区矫正执法权设置的缺陷

《社区矫正法》中对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作出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进行配合,司法所作为乡镇党委的中层单位,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在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受矫人员存在违反矫正规定的行为时,只有公安机关能对其进行拘留惩戒、撤销缓刑、假释、撤销监外执行等措施。但公安机关因为承担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较多,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起来很有难度,实践中因为违反矫正规定而受到治安处罚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非常少。社矫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身份上的认同,也没有行使强制措施的执法权,导致在管理和帮扶受矫人员时没有威慑力,容易产生消极应付的工作态度。

三、分析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

(一)英美法系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1.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美国于1985年出台的《综合犯罪控制法》体现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公众保护模式,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个不断探索进步的过程。大致有:一是针对犯罪程度不同的被矫正人员进行不同强度的社区矫正,形成从普管到严管的矫正管理梯级。这样既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弹性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例,选择适应最适合的社区矫正强度;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特别是运用高科技进行定位管理,该项技术在美国采用得最多;三是加强中间制裁措施。中间制裁是存在于监狱管理与假释管理之间的一种过渡性制裁举措,不是独立的刑种,是社区矫正的延伸。主要包括严密的缓刑和假释监督,住宅禁闭与电子监控,军训式矫正中心,日报告中心,返回社区训练所,日罚金和社区服务等类型。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有明确的职位区分,一种是假释官,一种是缓刑官,这两者都是享有执法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他们既是公务员又是社会工作人员,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矫正和帮助。除此之外,还有准专业人员,通过接受专业社区矫正知识的培训,协助专业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社区矫正服务。另外还有社区自愿者,他们可以选择在工作闲暇的时候提供无偿服务。美国因为有大量这样的志愿者队伍,为其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力量。

2.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英国也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在1879年出台的《略式裁判法》第一次以法案形式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人。经过不断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级,环环相扣,互相监督。英国的社区矫正是采取刑罚执行模式,已经将社区矫正纳入了刑罚体系当中,因此关于社区矫正的决定多数以法院命令发出,并要求强制执行。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刑罚制定者顺应时代发展和专家学者的呼吁,开始使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现行英国法律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将刑罚处罚氛围三种程度:罚款、社区矫正刑和监禁刑。英国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国家缓刑局及其分支机构、地方假释委员会和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国家缓刑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承担主要任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工作分为五点:(1)对受矫人员起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在确定接受到本辖区范围的受矫人员之后,根据受矫人员自身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安排。(2)对受矫人员进行量刑前的综合评估,包括人生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等。(3)利用社区现在有的资源,为收矫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并提供部分就业岗位。(4)记录收矫人员的服刑情况和表现,制作成书面报告定期提交给法院,提出减刑、定期解除和收监执行的建议。(5)志愿者协会、企业协会等会联合相关部门为受矫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戒毒戒赌、学习和家庭方面的帮助。

(二)大陆法系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1.德国社区矫正制度

德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对行为的监督方式”,其没有统一的立法,而是散布在各个法律条文当中。德国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主要分为罚金刑和公益劳动。其中,罚金刑主要包括两种:(1)日罚金刑。日罚金刑有点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分期付款制度,是指将总的罚金分为等分,每天支付一部分,以此减轻被告人的压力。主要是为了照顾家庭情况或自身情况不好的被告人。(2)罚金易科制度。即受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就是说以接受被剥夺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来抵消金钱的处罚。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生活条件也得到提升,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罚金刑和其他自由刑替代措施被大量适用,执行监禁刑的人数减少了许多,并且德国监禁刑的执行离不开报案处分制度中的行为监督制度,两者必须配合使用,大大降低了犯人重新犯罪的机率。公益劳动其实也是指在社区中工作。德国的主张认为,犯罪人员应当以进行公益劳动的方式来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实现社会和谐和稳定。但公益劳动的惩罚措施主要适用于德国的青少年罪犯,一般是附加适用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主要作用于补偿社会、弥补受害人。让青少年犯罪人员参与到社会公益劳动中,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让其体会到刑罚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是希望能够重新为其树立完整的人格,感受自身的价值被体现,从而达到对犯罪分子的矫正。

2.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

日本的社区矫正主要是“更生保护模”。1995年日本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打破了曾经只有民间组织在参与的更生保护组织,用法律将这一行动力之下形成共生保护公众体系。更生保护的机构意思是从事更生保护活动的机构,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在监禁机构里的服刑罪犯,让尽量多的罪犯在社会和相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矫正教育。其中,通常由具备心理知识、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负责。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工作方式名字叫做“近身处遇”,意思是“跟随身边、贴身”。“会见指导”就是近身处遇的其中一种,由民间和犯罪人员相识或有相同背景和境遇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犯罪人员进行近距离的接触,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以达到犯罪人员更好接受社区矫正,取得更好的效果,恢复心理健康,更快的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在自己家中跟犯罪分子见面,也可以去犯罪分子家中见面,如果工作人员认为他接触的犯罪分子具有危险性,也可以在公众场合或者有专业人员进行保护的地方进行见面,考察犯罪分子近一段时间接受社区矫正的成果。

(二)域外立法的可借鉴性

本文例举了两个法系四个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更明显的对比和更多能借鉴的可能性。

第一、美国的高科技定位管理,将科技与社矫管理相结合,利用GPS和5G技术实现远程掌握受矫人员的行踪,即时反馈形成数据。这样可以有效节约人力资源,同时对很多人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力。还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位认定,缓刑官、假释官、准专业人员和自愿者,很丰富的社区矫正职务,每一个职位都代表一个群体在为社区矫正制度服务,不断推动社矫制度发展和完善。长久以来,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有了完整的体系和办事流程,这是我们国家还没有做到的。

第二、我国在社区矫正的教育安排当中更侧重思想矫正,注重以理服人和循序渐进;而英国的社区矫正更侧重从矫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发,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我国能做到将英国的“求实”借鉴过来,在心理教育和指导的基础上学习英国对解决被矫正人员进行评估,解决他们的实际需求,这样社区矫正的效果会更好。当然,基于我国国情出发,能实现这个想法也是要花费很大的人力跟物力的,笔者这里也是对我国社矫发展的美好展望。

第三、德国比较特殊,不像其他国家一样有专门的立法和制度。它的惩罚措施之一的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我觉得我国可以借鉴。就像对闯红灯的人惩罚他去维持红绿灯的秩序一样,可以用做公益活动积累的时间替自己减轻刑罚。

第四、日本大概是因为国土面积小,人也少,所以才能实现让熟悉受矫人员的人或者与受矫人员有相同境遇的人去近距离接触和帮助。我国社区矫正从试点实行到现在还没有二十年,各方面都在摸索和借鉴当中,期待多年以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也能发展得如此广泛。

经过对这四个国家进行比较了解,笔者发现他们都是先发展社区矫正理论,再以理论为根基,结合本国国情,以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或者是将社区矫正制度对顶在相关的刑事法律中,既顺应了本国发展形势,也符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规律。社区矫正立法是坚持非监禁型罪犯矫正理念的实践,是在社区矫正领域规范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体现,探索性、慎重性、渐进性是知道啊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方针。社区矫正在我国罪犯矫正制度史上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借鉴、实践、修正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探索性和尝试性。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在中国法制史上来说仍然较为稚嫩,但从它对中国社会的作用来看,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还有许多地方要借鉴和学习外国做得好的地方,但不能一味照搬照套,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化为己用。社区矫正工作中融入优秀传统文化治理资源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实效性,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路径,构建“文化矫正”体系是实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矫正目标的重要途径。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ttxsai.com/news/3456.html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