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引言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经济迈入稳健化、高速化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经济结构纵深化改革不断升级,而民间借贷市场作为资金流通环节的主力军之一,有着自己独一无二的优势地位。民间借贷因为其简便、灵活的特性受众攀升,根据数据统计:仅2020年的民间借贷总量就约为8.2万亿人民币,与高需求、高活力的并存的是不良的运行规范与高风险。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的首部民法典开始实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的内容仍然没有专门性的规定,只有在其中“合同编”、“物权编”等相关章节、相关条文中见到它的身影,缺乏体系性。而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条例、办法,因其位阶、地域性等限制条件,适用性较低。这些问题都限制了民间借贷的长足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法律困局、梳理正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破解困局的一些举措。从法律视域下,提出解决办法,为健全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法律支持提供些许参考。
1.1.2研究意义
我国的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同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民间借贷不仅有利于民间资金融通和推进经济增长,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为中小型企业灵活注入资金。但是由于法律的发展并没有同步,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首先,能够探究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关系。通过分析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阐释民间借贷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三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切了解有助于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
其次,能够丰富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理论体系。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这一法律问题,系统的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找出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空白,再进行填补与扩充。通过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对策,丰富我国的民间借贷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能够为国家法治发展建言献策,为国家立法提供更多参考。
其次,通过研究民间借贷能促进民间经济的发展,完善不同主体的多元融资渠道,帮助中小型企业进行融资,激活民间经济市场活力。
最后,通过研究民间借贷的困局及法律对策,能够改善民间借贷的无序乱象,为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市场提供强力的法律支持。
1.2文献综述
笔者以“民间借贷及困局”为关键词在CNKI系统中,检索到2014年到2021年之间的相关的期刊文章50篇左右,笔者对近几年的相关文献进行了阅读、思考和归纳。关于本选题的文献综述如下:
1.2.1国内研究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本选题的学理研究很丰富,许多法律学者都对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于民间借贷的困局。赵思嘉认为:在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提出缺乏补偿责任,影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齐金颖认为:作为主力军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并从历史、文化、经济水平、立法水平进行分析。车亮亮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很严重的滞后性。塔琳认为: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会“传染”到其他的行业,最终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于海涌、郭嵘认为: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我国的利率规则变动体现出利率由市场决定,真正实现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解决也为化解了民间借贷所处的困境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对策。胡孝东认为:从中小企业为切入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规制方法,其中包含建立统一征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李志刚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应该进行“有限管制”,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时不应该一刀切,应有一定的限度,才能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活性……
梳理国内学者相关文献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民间借贷制度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法律规范和风险管控机制方面为主。而对于其“滞后性”的问题,国家已经通过调整利率规则进行市场化发展,有了一部分的改善。
1.2.2国外研究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笔者梳理了关于民间借贷困局相关的国外文献,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围绕着民间借贷相关的学者理论进行论述,“民间借贷”一词在中国广泛,在西方国家学术界一般用“非正规金融”、影子银行、替代性金融等词语代替“民间金融”。因此,本文的国外文献综述围绕“非正规金融”进行论述。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尤其是“非正规金融”,屡屡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阿科洛夫、斯彭思、斯底格里兹这三位金融学家对此进行研究论述。他们认为: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必有缺陷,具体体现在信息差距导致的社会、福利等的不对等,此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否则会导致学者阿科洛夫所研究的柠檬市场。所以对于市场经济也包含民间借贷经济,国外倡导政府进行宏观干预,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
在此基础上,外国学者Heiko schrader、Ader Isaksson 等认为,民间经济还未被政府所控制,各个地区也各有特点,应针对其特点进行监管。
也有持不同意见的学者,例如按照美国的经济学家爱德华·肖的金融抑制理论:政府的干预如果过了限度,就会导致民间金融不能良性发展,而后反作用于民间金融,造成恶性循环。国外学者科瑞亨和施密特认为:非正规金融主要依赖于非法律体系的调整。
通过梳理国外相关文献,笔者发现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的监管问题上,而对于法律制度研究与推进依然存在空白。
1.3 研究内容
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的是本文的我国法制新背景下的民间借贷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分析国内外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不同发展现状。随后介绍了每个章节具体的内容以及论文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概述,介绍的是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以及具体的发展现状。先是通过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定法律视域下的“民间借贷”,并展示了部分理论分类的观点以及本人的分类标准。随后从民间借贷发展网络化和风险扩大化两个角度分析了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首先对我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化的整理与疏通,再从中找到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局。进而逐一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存在空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有冲突和缺位、风险意识薄弱这几个主要的困局。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困局的法律对策,结合上文提出的几个困局一一提出法律对策:完善民间借贷在管理层次的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提高民众和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1.4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需要科学的研究方法,选择适合的研究方法有助于理论的深入。本论文的创作,主要选择了四种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民间借贷相关书籍、近年的时政新闻、和专业学者撰写的文章等文字性资料,逐步收集了解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原因,并在阅读的文献中找到和民间借贷相关的内容,最终在现有的资料中找到新的论点,提出切实的法律对策。
实证分析法。本人查阅了公检法的官方站点、中国裁判文书网,深入了解今年民间借贷的案件,分析案件数量、案件标的、以及查阅相关法律规范,研究发展趋势,探究潜在的因素,进而找到解决困局的对策。
法条分析法。主要在探究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的章节上采用了分析法条的方法,结合《民法典》、《刑法》等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梳理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民间借贷是否有空缺,体系是否完整等问题。
归纳分析法。通过查阅知网、期刊(北大南大)、读秀以及最新的新闻热点,将民间借贷相关的资料进行整理研究,最终得出独创性结论,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社会的稳健运行提供理论参考意见。
第2章 民间借贷概述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生效了。但是在最新生效的《民法典》之中,对于民间借贷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到底何为“民间借贷”?
不同的学者们有自己的见解:学者赵思嘉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以债权债务为基础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民间借贷;而学者齐金颖则认为:是指国家没有进行宏观控制的金融借贷活动;学者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按照双方意思表示形成合意,没有经过国家控制的机关的制约,之间进行资金流转的行为。对此,国外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国外学者Anders Lsaksson认为民间借贷完全没有受到中央政府的管理领导,在此基础上,和正规金融有不同的运行机制以及调节手段,而且有关的资金通常不能跨地域流动。”
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阐释。
2.1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内涵,将通过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解读。其中包含了:“何为民间借贷?”以及“民间借贷的分类”。了解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相关分类,就能更加全面的理解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2.1.1民间借贷的定义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在其中并没有对“何为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具体的解释 ,但对与其相关的“借款合同”存在确切解释,在法典合同编中将“借款合同”解释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法典中借贷的客体限制为借(贷)款及利息、主体为借款人和贷款人。
更为确切的规定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中,在规定的第一条就将民间借贷解释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条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主体更加详细的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将客观方面扩大为资金融通行为,同时排除金融监管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结合《民法典》以及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本文所研究的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行为主体,不经过我国的金融监督部门管理,而进行资金来往的行为。
2.1.2民间借贷的分类
对民间借贷的定义有了初步的界定,就需要我们对民间借贷进行分类了解,便于更好的规制民间借贷。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结果:以现金转移程度来划分就会有全部现金转移借贷、全部现金不转移借贷、部分现金转移借贷的分类;以行为性质来划分就会有商事民间借贷、民事民间借贷的分类;按照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或之间的借贷……不同的分类标准同时存在,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是否适用当下所研究问题之分。
为了更好的研究民间借贷的困局,找出民间借贷活动中规范与监管的问题、达到结合法律进行规制的目的。本论文将民间借贷是否合法作为分类标准,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的民间借贷。研究合法的民间借贷就能发现民间借贷运行过程中规范与协调是否出现问题;研究非法的民间借贷就能发现民间借贷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并且通过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责任确认,进而达到运用法律进行规制的目的。
2.2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2.2.1 民间借贷发展网络化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日,网络化的特性也渗透进了民间借贷的活动中。自2007年起,中国的p2p行业发展迅速,究其原因在于网络的快捷性、高效性、低门槛与高收入性。随之而来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基金、借贷登记中心、担保公司、票据贴现、寄售行、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机构等多种多样的融资手段极大化地丰富了民间借贷的内涵,大家通过P2P 平台、基金、地下银行、以及小额贷款等进行民间借贷。
与此同时的民间借贷的风险也十分明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法律法规缺少了相应的适配性,越来越多的黑心商人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骗经验甚少的投资者,往往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诱导性的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却施加不公平的条款,随后又会产生侮辱性、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催收方式。我们所熟知的校园贷就是如此。
2.2.2 民间借贷风险扩大化
由图1可知,我国的民间借贷总量持续攀升,虽然在2020年有一定的回落(疫情影响),但是总体水平保持增长。随着借贷规模的日益庞大对法律监管也带来了巨大的法律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的主要渠道都是朋友、亲戚,这些占比大约在八成,监管如此规模庞大的借贷量就不可避免的产生监管困难、手续粗糙等程序性的问题,这就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远高于金融机构。由此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如:暴力事件、经济纠纷等违法活动,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危害经济社会稳定,甚至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第3章 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现状
3.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梳理
3.1.1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梳理
(1)《民法典》
我国的《民法典》的667条规定了何为借款合同;668条规定了借款合同要式条件以及内容;669条规定要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需要披露;673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解除条件;679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680条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与利息。
(2)《刑法》
我国《刑法》分则的第四节专门设置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又含:174、175、176、192、193条在不同领域内逐一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3)《公司法》
现行《公司法》的148条规定高管人员相关的禁止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法》
其中第20条规定了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禁止挪用资金进行借贷。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立法空白,相关的法条都零星散落在不同的法律中,没有体系化。
3.1.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梳理
笔者梳理了近几年出台的三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
关于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问题,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包括“由地方金融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效力问题、租赁物公示、违约责任等有众多争议的方面进行解释,规范了融资租赁市场。
3.《最高检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对强迫借贷行为从重处罚。
但是司法解释都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时效性,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充当法律条文的解释者,具体应用起来可能还会有不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在此基础上,会影响借贷金额、利息等因素,司法解释不一定适应全国的各个地方、每个案件。而不具备统一性的判决所表达的法律态度就会导致法律公信力的降低,逐渐弱化法律的权威性。
3.2.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局
3.2.1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散落的法条、冲突的法条、甚至模糊的定义都会带来相应的漏洞:
1.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不明,通过前文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梳理,能够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亟待扩充与规范。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都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甚至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都没有确切的规定,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说明。而由此带来的弊端也很明显,不同调整对象、不同位阶的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没有一致性的规则,就难免会产生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产生冲突后,对于司法实践又带来了新的挑战,使其缺少一个权威性的引导。
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冲突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欺诈手段是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况,但《民法典》的规定,欺诈手段会使合同可撤销。无效与可撤销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虽然随着《民法典》的出台,部分冲突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失效了,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空白,这种效力冲突、或是法律实践空白都会导致现实中司法审判的难度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态度。
3.民间借贷主体资格没有明确说明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都对一定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界定,但是缺少概念性的标椎解释,进而对于其主体资格也是模糊不清的,最全面、具体的说明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将主体资格解释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对于普通公民与非金融型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也有大部分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法律不能模糊不清,更不用说互相冲突,法律的模糊最终会侵害到法益。民间借贷需要确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与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使民间借贷市场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中稳健前行。
3.2.2民间借贷监管不到位
从我国的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就能了解到,民间借贷既没有被排斥和打压,但也没有被法律积极支持,又因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民间借贷自身的程序简便因、灵活、低门槛的特性,导致民间借贷的监管困难重重。
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并不明确,导致民间借贷呈现出“野蛮生长”的态势。借贷行为的交往过程中,主体不明确、在借贷过程中,会有随意操纵利率、增加显示公平甚至是违法的条件等等风险出现。但是与风险配套的监管机制并没有同步发展,究其原因是民间借贷有许多的种类、且较为私下,并没有专业对口的管理手段。早期国务院曾颁布了针对性办法,以央行为主,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为辅,首次确定了民间借贷监管的主体,但在后来实施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法规中银监会又成为监管主体。这样不明确、甚至有所冲突的规定,会引申出现实中的冲突,若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于同一事项都有管理权限,最终的解释权与决定权到底归谁?这势必会产生冲突或是推诿,十分不利于借贷市场的健康运行。
民间借贷代表了民间金融,金融市场本就风险重重,如果国家宏观管控再出现问题,势必会加剧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与风险。
3.2.3民间借贷风险意识薄弱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我国的依法治国方针虽然正在实施,但是如果提到“套路贷”、“金融诈骗”,民众的知晓率都不算高,又或者说,无法与现实生活“常见”的行为联系起来,就比如只是熟人之间的一次借款,一笔普通的商家转账……又比如今年发生的民法变革,新的利率上限(LPR的四倍)规定也出台了,LPR的生僻性以及灵活变动性,往往会将民众落后于现代法制进程。较为薄弱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保护到自身,就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企业、组织来说,比起民众来说会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警惕于各种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会有专业的法务部门帮助审理合同、规范法律风险。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也许是因为资金短缺、也许是因为经验甚少,都会有很大的掉入他人精心设置的“陷阱”中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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