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一年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取得的丰富经验上揭牌成立,自此互联网法院开创性完成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极大丰富了以信息化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新框架推进方式。同时,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电子化数据、电子证据的定性以及网络技术有限性、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不利影响等都是目前面临的挑战。互联网法院的发展及在线庭审之路必然须尽快走出这些困境,因此探索研究在线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十分必要。以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试着提出相应对策。首先,针对互联网法院庭审证据规则、电子证据平台监管规定问题,可通过重新诠释传统证据原则,对证据实行二次转化审查,依托更加成熟的5G技术优势克服信息保护弊端及在线审理同时性;从源头入手加强对电子证据平台的监管,设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和相应的救济渠道,以解决证据安全和信息被泄露后确认多方责任承担问题。其次,通过技术的创新促进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的完善和发展;最后,运用多信息渠道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缺陷和心理障碍,克服当事人诉讼平等权利的削弱。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网络法庭;在线庭审;涉互联网纠纷
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带来的快速发展和便利生活,国内涉网纠纷也呈井喷式增长。随着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自2020年初以来截至12月17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受理各类案件55837件,审案50727件,分别同比增长7.04%和14.57%。受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仍然是三家互联网法院中第一位,一审判决率为98.87%,自动执行率达到87.65%,信访投诉率为零。但是互联网法院庭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我们也看到在互联网法庭审判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广州作为互联网信息发展中心城市,使得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经验更值得其他试点城市借鉴。理论上,互联网法院“在家在线开庭”的庭审模式是为创造性新事物,再者互联网技术革新并不针对司法适用,故庭审中的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相应对策,而国内学者在此方面研究不多且不全面。以文献搜索结果来看,其一,与互联网法院相关文章主要集中于短评新闻类。其二,部分文献更多在探讨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范围、庭审流程等,未将庭审中面临问题囊括其中。从实践意义上来看,有针对性的研究互联网法院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措施,探索和完善法院审判的具体规则,益于提高网络技术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价值目标方面的双重功能,为互联网法院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一、互联网法院概述
(一)互联网法院的概念及特征
1.互联网法院的概念
目前对于互联网法院如何定义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有文章将互联网法院总结为当事人和法院都尝试在线将审判与互联网集成在一起,并将各种类型的互联网纠纷归纳为专门案件,而只审理该种案件的法院。换种说法即是,互联网法院是指所有诉讼程序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专门针对某些与互联网相关类型案件的法院。笔者同意上述互联网法院的界定,并且认为,互联网法院不仅仅只是“互联网+法院”模式下的简单结合,而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法院运转方式深度融合的一次里程碑式的创新。
2.互联网法院的特征
(1)审理模式信息化
互联网法院通常运用信息技术完成传统诉讼中的立案、传递材料、庭审等活动,以目前互联网法院先行实践来看,其取得突破点不仅在于搭建一个虚拟在线的诉讼平台,更是在法院建设、平台建设、系统建设等方面有效整合了大数据及区块链等技术,具有极高的智能性和协同性,呈现审理模式信息化趋势特点。
(2)受理案件专门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文件,针对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则通过列举方式穷尽,主要均是涉网民事案件,体现了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专门化。
(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背景及现状
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前身是2015年4月浙江高院试点设立的电子商务法庭。在此思路上,2016年杭州市政协副主席赵光育提出《设立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议》的提案。经过两年的经验总结和广泛采纳建议,电子商务法庭向互联网法院的转化方案逐步完善和改进。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同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大约一年后,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确定在广州、北京再设立互联网法院,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在丰台区揭牌,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成立。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都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互联网法院便捷高效的在线庭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套可行方案。
二、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现状
(一)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的实践
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原则上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采取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物理空间出庭应诉的传统法庭模式。故笔者在本文所探讨的互联网法院庭审仅指狭义上的在线庭审,即互联网法院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过程。就目前而言,广州互联网法院较之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的特色优势在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唯一一家服务于两岸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建立“数据中台”及“数据中心”对粤港澳大湾区综合司法数据进行整合,再融合互联网数据,因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智慧司法数据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的诉讼流程
首先,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取得账号并完成身份认证即可登录系统,完成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查询案件进展等诉讼行为,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身份认证的也可以向法院线下申请。庭审开始后,审判人员可通过在线画面共享等方式展示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质证。简言之,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与传统法庭流程相差不大,但基于网络技术特性,审判人员会向当事人告知有一些其他事项,譬如因中途擅自或非擅自退出庭审的影响。除此之外,技术人员会在庭审前三日内和开庭前十五分钟进行庭前技术测试,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在线庭审技术指导。在线庭审为不同物理空间的审判人员、当事人面对面开庭创造了可能,但因技术的有限性暴露出的问题也可以从公开的庭审视频中窥得端倪。
三、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一)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面临的问题
1.互联网法院庭审对最佳证据规则的冲击
互联网法院对证据的电子化是完全不可避免的,为规范电子证据的使用,广州互联网法院出台了规定[7]。其中该规定第二十条的内容事实上已经认为电子化数据的证明力相当于原物[8]。当事人在证据平台提交电子化证据,而法院在证据平台上接收的证据将在庭审质证时作为展示,此时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界限明显。电子化证据的生成、显示和转换并不是单独分开的,而是系统的,并且由许多元系统作为整体来构造。任何形式的证据在数字化传输过程势必会留下痕迹,尽管已经证明根据这些痕迹特征可以检测证据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但问题在于,审判人员所接收的电子证据经过层层数字化,当最终在网络庭审中出示并作为定案依据时可能违反最佳证据规则。
对于包含意思表达内容的文件和证据,在普遍情况下,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出示原始文件,原始文件若将作为例外不出示,必须先得到在法院或审批人员该理由的认可。现代社会中的“最佳证据”通常是指文书证据。当需要提供原始证据来证明某种事实不清的状态时,原始证据是最好的证明。根据文本证据和物理证据不同的性质,很明显只有文本证据存在原始证据和副本。我国受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较深,现有法律无明文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但也可见于相类似规定。有学者总结最佳证据规则存在多个方面价值,第一,预防文书错误和诉讼欺诈;第二,促使当事人保存证据,排除不相关证据;第三,保障程序正义。技术使得人为可以无差别地复制电子数据,实际上冲击了最佳证据规则的法理依据。对方当事人无法现场对证据进行检查,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上传的电子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难免会遭受违反最佳证据规则的怀疑,影响法庭审判权威。虽然法院亦赋予诉讼相对人要求提供原件的权利,但该规定却又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而电子化证据的改革本身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此规定一定程度上使得在线庭审的优势削减。
2.互联网法院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削弱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传统的证据规则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在审理案件时少有不遵循。大多数学者认为,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审判原则”和“言词审判原则”的结合。与书面原则相比,言词审判原则意味着审判过程必须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直接审判原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在场原则”,案件所涉及的审判人员、原被告以及其他各方均应直接参加庭审,且每个人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有能力参与。二是“直接取证原则”,即法官必须亲自联系证人排除或选择证据以确定案件事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通过视频传输画面进行交互,因此图像失真及传输延迟等有限技术导致法官无法通过观察微表情、眼神等判断当事方陈述的真实性。而对于普通公众来说,舒适的法庭环境又更容易使其做出虚假陈述。在线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削弱不仅影响法官的决断,存在的部分乱象更甚者已严重减损了法庭的尊严。
3.互联网法院庭审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忽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纪格非教授指出互联网法院庭审严重依赖于计算机技术,而“便利性”对于不具备或熟悉计算机技术的普通人的影响是难以填补的。有学者同样认为,在互联网法院庭审中,当事人需要承担及时明确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证据的责任,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程序制裁后果,因此要求当事人需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庭审诉讼环节原则上要求在在线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线下完成哪些诉讼环节。显然,这赋予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该权利的释明并不明朗,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此权利的行使。笔者通过注册账号登录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体验应诉流程:第一步需在首页点击“诉服平台”,第二步选择“我要应诉”,此时界面弹出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填写邮箱以及地址,接着必须点击“手写签名”,此时须在30分钟内扫描二维码绘制签名,整个过程并未提示可以基于特殊理由选择线下诉讼。
笔者重新回到广州互联网法院主页,在顶栏中选择“诉服中心”,往下拖动滚动条在“当事人服务”中找到“智能咨询”入口,此时页面出现聊天窗口,平台咨询机器人自动发送两条信息,内容仅为知识问答。在我方打字窗口右边有“人工咨询”按钮,点击进入后是一个问卷模式的界面。首先需要选择“纠纷类型”,再键入“纠纷描述”以及“我的诉求”、“纠纷金额”,然后提交,在线法律顾问在每周一至五进行答复。笔者发现,在“智能咨询”页面左下角,有一个方框,内分四栏,分别为“操作视频指引”、“用户操作手册”、“签署调解协议指引”、“司法确认申请指引”,除“操作视频指引”外,其他三个指引点击后分别自动下载PDF文档,内容为图表附文字解释的模式。以上四个方面的指引及手册对于整套诉讼流程的介绍非常详细,但从整体体验感受来看,广州互联网法院这些辅助性服务的产生逻辑可能建立在当事人主动去寻找的基础之上,而现实情况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几乎很难理解诸如“诉服中心”这样的专业名词,更难以向在线平台机器人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此背景下,具备与不具备一定信息技术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被拉大,同时更加深相对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少数当事人对“虚拟技术”的不信任也导致法院工作难以开展,进而影响自身诉讼平等权利的行使。
4.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对信息安全的威胁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上线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同时制定了相应规定,该规定第一条即明确了电子证据平台的功能定义[11],第六条强调了证据平台的建设遵循开放原则——“任何符合本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均可申请接入证据平台,鼓励依法将电子数据接入证据平台进行存储。”那么由于证据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建设,而区块链技术目前并非属于完全成熟的技术,开放进入的证据平台作为第三方是否安全可信必然影响着其掌握的相关信息。
首先,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数据精准捕获采集成为可能,而通过数据能够分析出具象化个体的消费能力、消费倾向又使个人信息成为逐利的对象。因此由于数据在当下的巨大价值潜力,收集数据的端口越多越易受攻击。其次,证据平台拥有大量的案件关键证据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但同时去中心化即易造成信息泄露,一旦发生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最后,由于目前判定数据进入司法区块链之前的真实性存在一定困难,这便让一些恶意存证企图造假作伪证的证据平台接入方有机可乘。因此,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若不严加监管,必将严重威胁信息数据的安全。
(二)广州互联网庭审面临问题的成因
1.相关配套机制规则缺失
目前对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电子化数据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其是否可以视为原件,故存在突破传统证据规则的争论。第二,目前三家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平台和电子数据存储和使用的监管尚未形成统一、规范、成熟的标准,造成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大的局面,从而影响了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信息的安全性。
2.在线庭审数字技术不够成熟
广州互联网法院第一个5G庭审的原告方在上海,被告与法官在广州,这两个城市都属于发达一线城市,而商用5G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未完全普及,因此实际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并不是所有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使用5G网络,那么视频传输清晰度低、延迟卡顿等便难以避免。即便法院能够运用到5G与VR技术,目前这些尚未成熟的数字技术都未能够完全支持全息法庭很难通过视频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高效高质的沟通,甚至相比传统法庭会多出一些繁杂的程序操作。
3.部分当事人存在诉讼能力障碍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规范流程,诉讼全程已经可以实现完全信息化,当事人首先需要一个专用账号,在网上起诉应诉前必须完成注册、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等一系列操作,再将法律文书、证据等电子化证据按照模板、格式要求在网页中提交,而完成这些流程要求当事人具备基础性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和互联网相关知识。除此之外,网上立案时原告还需要对纠纷案由进行选择或键入,对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目前我国普通群众的信息技术认知和较淡薄的法律意识,操作上明显存在一定困难度。而在在线庭审阶段,视频技术仍无法使得所有当事人都能够顺畅理解,此时部分诉讼相对人可能由于无法清晰表达诉求、及时提出抗辩而处于劣势地位。
4.其他成因
除上述主要成因外,当前审判人员特别是具备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人才仍较为匮乏,同时截至2020年8月31日,广州互联网法院31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696,居全国首位[13],可见在任法官压力极大,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法院庭审的实践和研究。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受案范围太泛使得其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来自日常生活的纠纷,例如网购、网络小额借贷等。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的数据,2020年新收案件5611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27789件,占比约49%;网络金融借款合同案件12305件,占比约22%;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676件,占比约10%;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746件,占比约5%[14]。互联网法院的精力被这些细节繁琐但法律关系却简单的案件所分散,难以真正发挥互联网法院与普通基层法院的区别优势。特别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更受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应当将更多注意力集中于提高我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制定上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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