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一种新的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具有独立程序价值、满足变价程序效果的司法拍卖模式的独立创新。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研究还不足,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仍处于持续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此本文在综合整理当前研究情况的基础上,对中国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理性分析网络司法拍卖如何与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并在进一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系统化路径,以丰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理论差距。近几年来,在中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许多法院正在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标的物的变价。这些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的尝试,更加表明了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满足司法实务运营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拍卖;程序价值;理论与司法实践
一、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概述
(一)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1.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内涵
作为民事执行领域最重要的执行手段之一,司法拍卖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为了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人民法院按程序独自进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主体,迎合信息技术的发展,诞生出了网络司法拍卖。到底什么是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生效的《司法拍卖规定》第一条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它就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运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去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拍卖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线上交易,与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极为相似。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互联网为商品所有者或特定利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的通信传输技术。两者的相同点是:一,符合拍卖的基本的一些特征。二,都是在信息化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拍卖交易。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拍卖是普通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依法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一种强制拍卖行为。
2.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法院的强制拍卖是由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是国家意志力的表现。在司法拍卖中,被执行财产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但处分权仍有法院来行使,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裁定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是国家意志对社会生活的调和和干涉。
(2)目的的利他性。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法院不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是通过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拍卖的无偿性。网络司法拍卖在法院的支持下进行,决定了拍卖的无偿性。它不同于一般的委托拍卖,委托拍卖需要买受人向拍卖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4)交易场所的虚拟性。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技术,使买受人直接在网络上进行竞拍,交易方式简便,实施电子系统进行付款,让买受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与委托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节约了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去规定地点竞拍的时间和路途上消耗的精力。
(5)拍卖程序的技术性。司法拍卖和因特网技术的联合,使拍卖的一系列流程都实施网络化管理,最大限度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不仅要求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员熟练拍卖流程的操作,也要求买受人要学会上网、进行网上交易和交易流程。网络司法拍卖的交易方式也变得更具灵活性。为防范网拍带来的风险,最高院在2012年建立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直接将全国法院司法拍卖信息的发布纳入到统一的管理范畴。
(6)竞价主体的广泛性。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能够克服拍卖的地理限制,发挥信息传播快、使用方便快捷的特征。让更多的人及时获取拍卖信息并积极的参与司法拍卖。参与拍卖的竞价者必须严格的遵守网拍规则。网络司法拍卖充分体现了竞价方的地位平等,营造了公平竞价的环境。
(7)拍卖过程的公开性。传统司法拍卖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出现贪污腐败等弊端。网络司法拍卖一系列流程在网上公开进行,拍卖标的物传到网上且附有图片和视频,能够让拍卖参与人了解拍卖品。拍卖过程的公开透明有利于拍卖参与人对拍卖程序的监督,同时也符合公众对司法公开原则的需求。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价值功能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民事执行领域的新兴的拍卖模式,自身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
(1)网络司法拍卖有效帮助申请执行人快速实现债权。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比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网络司法拍卖成功拍卖出一套房产。这套房产在历经了285次竞价以及20次的延时后,终于以270.1万的价格拍卖成功,超出评估时的价格十万多元。竞买人凭借法院的成交确认书顺利的在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竞买人通过向银行贷款拍得房屋,扩大了自身竞买能力和范围,从而实现自己的拍卖意志。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在法院的此次拍卖中明显提升。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在经过充分的竞价后直接实现了价值最大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被最大限度保障,以便快速实现债权。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充分实现了各方一举多赢的特点。
(2)法院有新的民事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目前,不断的有法院选择进行网上拍卖,越来越多的法院入驻网络交易平台,一年可以节省几十亿元的佣金。广东的一家法院,利用双十一大促销的机会,将一批水貂绒的皮裤以300万元起拍,中间在经历了几十次的竞价后,终于以500多万的价格成交。多家法院形成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传统拍卖为例外”的理念,作为法院民事执行的新措施,增强了各地法院打赢“决胜执行难”的信心。
(3)提高了法院的执行结案率。网络司法拍卖的便捷性也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对于没有竞拍成功的拍品,可以降低价格后重新竞拍,有效节约网拍产生的时间和精力。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制订了《网拍流转规定》,对网拍的各环节的完成时限、工作流程及标准都有详细规定。比如:收集移送拍卖标的材料、制作发布拍卖材料、发起撤销拍卖变卖、发放款项、移交财产等。承办人和辅助人员按照其操作规范进行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还针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的网络拍卖督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确保限时办结,提高了执行结案率。
(4)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受到我国法院传统拍卖模式的影响,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的模式一直被大家认为法院没有直接强制拍卖的权力。现今,法院直接通过信息技术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不仅强调法院在保护债权人的公民权利方面绝不妥协的立场,而且还提高了群众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意识。有效助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国内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现状
网络司法拍卖的到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我国长时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的。其发展历程前文已做交代,不再提及。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由于拍卖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掀起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浪潮。2012年,最高院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交易平台,全国各地法院开始走向司法拍卖改革的道路。其中,浙江法院作为典型的试水淘宝网的拍卖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7]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始效仿。新修《民诉法》第247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拍卖,但是不适用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变卖。这条规定的修改,让人民法院形成了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为例外的民事执行方式。从此,拍卖和变卖之间的优先顺序得以明确。原规定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机构拍卖或变卖”在新修中改为了“应当拍卖以及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司法拍卖的地位在新修规定中明确下来。浙江法院的淘宝网试水事件中,浙江法院直接避开拍卖机构,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在淘宝网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拍卖。两者之间的联系,预示着网络司法拍卖在法院的民事执行中占据主要地位。
之后,在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将不再是法院的唯一选择,自主拍卖和委托拍卖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双向选择。2015年,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委托拍卖的关系、网拍的管理、拍卖模式的选择都一一作了规定。2016年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发布,该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作了解释,对拍卖工作、各拍卖主体间的职责做出明确要求,还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以及违反网络司法拍卖规则受到的惩罚措施。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名单库的办法在2016年9月由最高院发布施行。
2.现行法律对程序监管不完善
尽管立法上对网络司法拍卖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还有一些缺点:一是拍卖方法不明。不论是委托拍卖还是法院自行拍卖,法官均享有一定的裁量权。《民诉法》第247条对人民法院自行拍卖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法院的拍卖主体资格得以确定。但对于法院在何种情境下应采取何种拍卖方式,是委托拍卖还是网络司法拍卖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适用有关法律时理解不一。二是关于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应当具有强有力的外在监督机制存在。然而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在互联网模式下,拥有的人脉已经纵横交错。长此以往,司法腐败现象丛生,然而没有强有力的监督管理细则予以规定,这将会带来很多问题,法官在司法拍卖中拥有一定的裁量权,拍卖机构、申请执行人、买方都会向承办法官支付贿赂或其他利益,以最大程度提高自己的利益。我国对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改革仍将继续。三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具体规则不明。互联网时代来临,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诈骗、电脑病毒带来的安全隐患也值得深思。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用户几亿人次。网络司法拍卖在交易平台上资金流转大,稍有不慎都会造成重大损失。关于如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措施实施法律保障,我国还将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平台安全保障的具体规则。
(二)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司法实践现状
民事司法,难在民事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司法拍卖模式。
上海模式,是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的一种改进,本质上并未突破委托拍卖的范畴。上海法院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开发网络交易程序系统,对拍卖机构的选择随机选定,将法院和拍卖机构人为因素的干扰控制在最低限度。上海模式的集中委托方式的特点,直接决定了对拍卖场地、网络平台、媒体公告、政府监督、资产管理进行五统一,使拍卖过程公平公正。
重庆模式,与上海模式大同小异,也是没有突破传统的委托拍卖。重庆法院增加了重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了以法院、重庆产权交易平台、拍卖机构为主体的三方结构。拍卖机构由重庆高院组织统一随机摇签摇号,被选中的拍卖公司按照重庆产权交易平台制定的规则进行拍卖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重庆产权交易平台的加入削弱了拍卖公司的权力。拍卖公司只是承担拍卖工作的辅助作用,拍卖的重要环节由重庆产权交易平台承担。
浙江模式,又称为淘宝模式。浙江法院采用直接在网络交易平台完成拍卖工作流程的方式,避开了拍卖公司的参与。整个竞拍过程由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程序提前设定。竞买人按照提示流程进行操作即可。在此期间没有其他辅助拍卖机构的参与,这种完全排除拍卖机构的行为,是对传统模式的彻底革命。采用这一模式的法院远远多于其他两种模式。
2.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机制存在问题
(1)竞买人的权利救济不明。比如:在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并未明确竞买人的权利受阻时具体的救济办法。在整个网络拍卖过程中,法院、网络交易平台和被执行人三者扮演的角色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法院依法行使国家权利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拍卖标的物的权利负担和瑕疵只是一般性的调查了解得知;网络交易平台负责确保网络拍卖交易顺利进行,旨在对交易平台的维护;对于被执行人来说,虽享有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因所欠债权却也无法进行处置。这种卖方主体“缺位”现象,将直接导致竞买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无法维权,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变得不明,严重限制网络司法拍卖的未来发展。住在江西的一位李姓先生,通过法院在淘宝进行的拍卖,成功拍得一辆奥迪A8。但这辆车并不“干净”。因前车主欠债不还而被法院查封,该车还有200多条违章未被处理。其中,异地违章占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和李先生一同去车管所将该被查封的车辆解封,但该车的200多条违章,交警大队依法只能处理12分,超过部分不能处理。然而,车辆有违章未处理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没有办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以卢先生只好向法院申请了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法院也同意了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带来的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问题,让竞买人的权利救济无处可循。
(2)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程序不稳定。司法实务中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包括:拍卖程序的开始、法院拍卖前的准备、网上公示和展示拍卖品、竞买人参与网上注册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参与网上竞价、竞价成功并交纳价款、交付标的物。当下,我国缺乏对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程序稳定性方面的规定,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交易时极易引起问题。最高院发布的案例有一则是:在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青海国资委批复将拍卖物委托青海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投资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与其就标的物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拍卖活动,共有3个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价。在竞价进入限时阶段时,红鼎公司通过报价取得拍卖标的物。在网络交易平台拍卖过程中,计时突然出现停止现象,国投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竞价过程中限时竞买系统出现故障,请求对于当日的竞价结果不予确认。然而,产权市场仍认定红鼎公司为该项目的合法受让人。国投公司持有异议,对于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一事拒绝履行。红鼎公司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青海高院最终判决认定网络竞价结果合法有效。国投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青海高院的判决,最高院认为网络竞价结果无效,撤销了青海高院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司法拍卖交易的程序还应当进一步的完善,以便更好的保障竞买人的权利。
(3)网络司法拍卖监督管理存在缺失。网络司法拍卖与委托拍卖相比,大大节约拍卖参与人的时间和精力。随着互联网司法拍卖的兴起,法院承担了更多的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监督拍卖过程、监督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的质量等。在这种模式下,法院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作为裁判员和运动员发挥其作用。有句法学谚语道:“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为达到非法目的或出于一种恶意拍卖的心理,在拍卖过程中故意做出扰乱拍卖秩序的行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财产,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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